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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行初7号

冯雪峰与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1-11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行政征收
当事人
冯雪峰;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02行初7号 原告冯雪峰,男,汉族,1971年6月7日生。 被告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友玉,区长。 原告冯雪峰不服被告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9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雪峰诉称,被告作出的《青岛市李沧区枣山路中学建设工程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李沧征补决枣山路中学住字(2017)1号),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关于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的原则。征收补偿决定中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没有提前公开、未进行公示,没有征求意见,违反程序正当的原则。唯一一处安置补偿房源蓝山湾三期,面积均在80平方以下小户型,且户型为南北不通透的中户、楼层均为高层的最底层或最高部分,不符合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需求。综上,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青岛市李沧区枣山路中学建设工程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李沧征补决枣山路中学住字(2017)1号);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

本院查明,原告冯雪峰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号为(2018)鲁02行初128号,该案被告为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原告该案诉讼请求为:撤销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李沧征补决枣山路中学住字(2017)1号《青岛市李沧区枣山路中学建设工程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撤销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复决字(2018)10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在询问笔录中,已告知原告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不能再行起诉,原告表示明白同一事实同一理由不能再行起诉,撤回该案起诉系其自愿。现原告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冯雪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蒋金龙

审判员  林 桦

审判员  刘力铭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丽丽

书记员王崧

书记员刘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