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皖1302执2623号之一

王翠芳、高新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2-20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翠芳;高新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302执26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翠芳,女,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高新文,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本院在执行王翠芳与高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债权人已受偿0元;债权人未受偿47024元及利息。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高新文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8)皖1302执262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东平

审判员  王秋灵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雷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