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173号
原告:无锡圣博惠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通惠西路**。
法定代表人:孙业利,无锡圣博惠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丹。
被告:马李军,男,1976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无锡斑马线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梁清路**
法定代表人:马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圣博惠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李军、无锡斑马线形象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圣博惠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李军、无锡斑马线形象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圣博惠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圣博惠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4.5元,由无锡圣博惠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丽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应丽燕
书 记 员 秦 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