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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13民初173号

173无锡圣博惠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马李军、无锡斑马线形象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3-09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无锡圣博惠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马李军;无锡斑马线形象策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173号

原告:无锡圣博惠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通惠西路**。

法定代表人:孙业利,无锡圣博惠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丹。

被告:马李军,男,1976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无锡斑马线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梁清路**

法定代表人:马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圣博惠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李军、无锡斑马线形象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圣博惠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李军、无锡斑马线形象策划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圣博惠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圣博惠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4.5元,由无锡圣博惠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丽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应丽燕

书 记 员 秦 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