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晋10刑更32号罪犯唐红伟,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芮城县人,住山西省垣曲县,小学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晋0827刑初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红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21日,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晋08刑终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4月6日,该犯被交付临汾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6月26日,调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唐红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减刑期内,月均消费281.3元。是一名辅助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2017年5月至2018年10月间获监狱表扬二次,余195分,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唐红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唐红伟减去所余有期徒刑(刑期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志奇
审 判 员 王向红
人民陪审员 赵 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