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225民初379号

李东春与杨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东春;杨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25民初379号

原告:李东春,男,1971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兰考县。

被告:杨辉,男,1980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兰考县。

原告李东春与被告杨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东春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春撤回对被告杨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65元,由原告李东春负担。

审判员 张 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童歆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