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25民初379号
原告:李东春,男,1971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兰考县。
被告:杨辉,男,1980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兰考县。
原告李东春与被告杨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东春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春撤回对被告杨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65元,由原告李东春负担。
审判员 张 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童歆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