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851号
原告:黄木祥,男,汉族,1981年1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代理人:陈雷,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杰,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蓝芳慧,女,壮族,1988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木祥与被告蓝芳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蓝芳慧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东江明珠支行,账户为62×××78及蓝芳慧在中国工商银行惠州仲恺高新区丰湖支行,账户为62×××90的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39000元为限。原告向本院提供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编号:(2019)富惠诉保第056号]为上述冻结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便于案件审结后能有条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蓝芳慧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东江明珠支行账户为62×××78及蓝芳慧在中国工商银行惠州仲恺高新区丰湖支行账户为62×××90的存款,以上冻结金额以人民币39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上述被冻结的财产,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燕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岳灵
书记员李诗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