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327民初6603号之一
原告:温州市中凯印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72912064B,住所地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繁荣路**后幢。
诉讼代表人:金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诚坚、林达,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裕凯,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被告:马立平,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审理原告温州市中凯印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龚裕凯、马立平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中凯印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以经温州市中凯印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中凯印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温州市中凯印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256元,减半收取33128元,由温州市中凯印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曾云县
人民陪审员 章晶晶
人民陪审员 陈红卫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