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302民初6048号
原告: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科技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余文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红,系辽宁荣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恒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市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新安大道与龙舒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王发文,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恒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比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天秀
人民陪审员 张冠芳
人民陪审员 阚红微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
书记员 刘姣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