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9民初345号
原告:李庆国,居民。
被告:王春荣,居民。
原告李庆国与被告王春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李庆国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庆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庆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3元收取296.50元,由李庆国负担。
审判员 李 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英启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