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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9民初345号

李庆国与王春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庆国;王春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9民初345号

原告:李庆国,居民。

被告:王春荣,居民。

原告李庆国与被告王春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李庆国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庆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庆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3元收取296.50元,由李庆国负担。

审判员 李 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英启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