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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8刑更3094号

任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当事人
任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刑更3094号 罪犯任杰,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4日作出(2006)厦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杰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30万元(以下币种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39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任杰不服,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任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2年3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4年6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6年9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12月14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以罪犯任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任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

二O一六年九月至

二O一八年十月累计获考核分3098分,获得表扬五次(

二O一六年七月至

二O一八年十月累计获考核分3308分)。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50余元,此次减刑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6000元。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消费总账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任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任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4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思鑫

审判员  陈 斌

审判员  李秋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蓝佳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