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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802民初9134号

刘文雄与龙岩市园林管理局、南平建工武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5-17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文雄;龙岩市园林管理局;南平建工武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关国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802民初9134号

原告:刘文雄,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龙岩市园林管理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登高中路**,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峰,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积经,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南平建工武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157022910K。 法人代表人:梁毅,董事长。

被告:关国文,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刘文雄与被告龙岩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龙岩市园林局)、南平建工武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夷发展公司)、关国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文雄、被告龙岩市园林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积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夷发展公司、关国文经本院依法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文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关国文支付尚欠刘文雄工程款300017元,及支付该款从2011年1月l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龙岩市园林局、武夷发展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诉讼中,刘文雄减少第一项诉讼请求:关国文立即支付尚欠刘文雄工程款276117.93元及支付该款从2011年5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龙岩市园林管理局(原名龙岩市园林管理服务中心)把龙岩市南城登高公园北山头景观改造工程发包给关国文施工,关国文系挂靠在南平建工武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原名南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009年10月15日,刘文雄与关国文签订《建筑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把上述工程安装部份分包给刘文雄施工。刘文雄于2010年底完成施工,并于2011年4月10日将完成的工程交付龙岩市园林局。由于关国文施工中后期失联,工程款无处结算,至今关国文尚欠刘文雄工程款300017元。刘文雄多次要求三被告支付工程款,未果。为此,刘文雄诉请法院判如所请。 龙岩市园林局辩称:

一、龙岩市园林局依法通过招投标程序将“龙岩登高公园北山头景观改造工程”发包给南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于本案分包事宜完全不知情。2009年,龙岩市园林局通过法定招投标程序,选定南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龙岩登高公园北山头景观改造工程”的施工人;2009年10月15日,双方签订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后,南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组织工人进场施工,直至施工完毕。龙岩市园林局对刘文雄在诉状中“被告关国文把工程安装部分分包给原告施工”完全不知情,依照龙岩市园林局与南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中第3条“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包含林敏、方汉章、温福星”,并没有关国文此人。为此,南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将本工程违法转包给他人,关国文是否是南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龙岩市园林局不知情。刘文雄诉请龙岩市园林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二、不论关国文是什么身份,依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刘文雄无权对龙岩市园林局提出诉求。龙岩市园林局与刘文雄之间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刘文雄诉请龙岩市园林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本工程由南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完成施工后投入使用,龙岩市园林局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了相应工程进度款。自2010年底至2017年底,龙岩市园林局多次催促南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交财审的材料。但是,南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迟迟没有递交。直至2018年初,南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才递交完整资料,龙岩市财政局于2018年9月3日出具审核结论书,目前正在请款的过程中。

四、根据龙岩市园林局查询,南平建工武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0年3月,本案的合同是龙岩市园林局与南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签订的,在签订本案施工合同时,南平建工武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存在。根据查询内容,南平建工武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存在更名信息,本案需要确认被告主体是否适格问题。综上所述,龙岩市园林局与刘文雄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刘文雄诉请龙岩市园林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请。 关国文、武夷发展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5日,通过前期招投标程序后,龙岩市园林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龙岩市园林中心)与南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平市政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为龙岩登高公园北头山景观改造工程(市政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竣工日期为2009年12月15日前完成;合同款价270.03万元等内容。关国文挂靠在南平市政公司名下承包了上述工程。2010年10月18日,刘文雄与关国文签订《建筑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登高公园北山改造工程;承包范围按发包主提供照明、给排水施工图的范围承担,图外算为增加项目;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不包括任何税收、管理费);工期为土建竣工10日内完成;合同价款为按水电工程结算完的直接费下降13%;进度款的支付和结算事项,以甲方跟业主签订的合同为准,每期的进度款到位后,甲方按直接费的77%支付,其余工程款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审核后一个月内付到直接费的82%,其余5%保修金等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等等。施工完成后,南平市政公司迟迟未将涉案工程的财审材料提交给龙岩市园林中心。2011年4月10日,龙岩市园林中心对龙岩市登高公园北山景观改造工程(水电部分)进行验收,龙岩市园林中心在验收移交报告上盖章确认。2012年,龙岩市园林中心名称变更为龙岩市园林管理局。2016年6月30日,南平市政公司的公司名称变更为南平建工武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9月3日,龙岩市财政局就龙岩市登高公园北山头景观改造工程向龙岩市园林管理局作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结论书,主要内容为:1、景观工程送审造价2928630元,审结造价2451898元;2、安装工程送审造价788134元,审结造价593239元。龙岩市园林局自述按工程进度支付武夷发展公司工程款,具体支付的工程款数目无法向法院提。 上述事实有刘文雄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验收移交报告、龙岩市财政局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结论书、工程审核书、工程项目造价汇总表、单位工程造价汇总表、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企业信息查询表,以及到庭当事人当庭陈述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工程系由龙岩市园林中心与南平市政公司签订的,(即为更名后的龙岩市园林局及武夷发展公司),刘文雄主张关国文系挂靠在南平市政公司名下承包了涉案工程,关国文再将涉案工程的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刘文雄,关国文及武夷发展公司对此均未提出异议,对该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刘文雄主张关国文支付工程款的依据为龙岩市财政局就龙岩市登高公园北山头景观改造工程于2018年9月3日向龙岩市园林管理局作出的工程结算审核结论书中“安装工程送审造价788134元,审结造价593239元”,以及刘文雄与关国文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为按水电工程结算完的直接费下降13%”,刘文雄自认关国文已支付其工程款240000元,因此其主张关国文支付工程款276117.93元(593239元×87%-24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涉案工程系于2011年4月10日验收交付的,因此刘文雄主张要求关国文支付从2011年5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276117.9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龙岩市园林局自述龙岩市财政局于2018年9月3日才出具审核结论书,目前正在请款的过程中,龙岩市园林局未向本院提交其已支付工程款数目的相应材料,即龙岩市园林局未提供证据已经付清工程款,武夷发展公司也未提供证据其已付清工程款,因此刘文雄主张龙岩市园林局以及武夷发展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关国文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武夷发展公司、关国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关国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文雄工程款276117.93元,并支付该款从2011年5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龙岩市园林管理局、南平建工武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关国文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4元、减半收取计3007元,由关国文、南平建工武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  伟  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叙颖(代)

书记员 陈晓芳(代) 附: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