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桂0305执1208号
被执行人:赵党生,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
被执行人:蒋建军,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
被执行人:张卫华,住桂林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党生、蒋建军、张卫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305民初13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党生、蒋建军、张卫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向本院中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张卫华名下所有的位于桂林市房屋,拍卖成交价格为105万元,经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自动放弃剩余案款,并向本愿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2018)桂0305民初13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6116元已由被执行人赵党生、蒋建军、张卫华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305民初136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