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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122财保55号

张掖市隆鑫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靳丙成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张掖市隆鑫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靳丙成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122财保55号

申请人:张掖市隆鑫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857840341,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火公路1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何彦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甘肃襄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

申请人:靳丙成,男,汉族,1976年11月11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陇西县。申请人张掖市隆鑫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靳丙成名下银行存款35437元,期限为一年;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靳丙成名下总价值相当于35437元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为: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申请人张掖市隆鑫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ALAZ00PZ0119Q000006J)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掖市隆鑫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太平洋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靳丙成名下银行存款35437元,期限为一年;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靳丙成名下总价值35437元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为: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案件申请费370元,由申请人张掖市隆鑫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太平洋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林惠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左星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