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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05刑初748号

李家航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4-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李家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305刑初748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家航,曾用名李航航,男,199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现住河南省宜阳县。2017年3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8年5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网上追逃,2018年11月1日到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投案,2018年11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逮捕。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诉刑诉(2018)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家航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叶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家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家航伙同王磊(已判刑)酒后来到洛阳市涧西区七里河雅悦家居酒店找朋友玩,期间李家航下楼到黄河路“易客来”超市购买东西,进门时与被害人张某和吴某因琐事发生纠纷,李家航回到酒店后再次遇到张某、吴某,并跟随张某、吴某到其位于洛阳市涧西区七里河雅悦家居酒店535房间滋事,李家航离开后将此事告诉了王磊,于是王磊伙同李家航持酒瓶再次到张某所在房间滋事,与张某和在房间内的孙某、吴某、刘某等人发生争执。之后王磊和李家航来到李家航租住处,从其租住处取出之前从网上购买的一把长刀再次来到雅悦家居酒店535房间,持刀对张某、孙某、刘某等人进行威胁、殴打,致使张某、孙某、刘某等人身体不同程度的受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家航持刀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李家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家航伙同王磊(已判刑)酒后来到洛阳市涧西区七里河雅悦家居酒店找朋友玩,期间李家航下楼到黄河路“易客来”超市购买东西,进门时与被害人张某和吴某因琐事发生纠纷,李家航回到酒店后再次遇到张某、吴某,并跟随张某、吴某到其位于洛阳市涧西区七里河雅悦家居酒店535房间滋事,李家航离开后将此事告诉了王磊,于是王磊伙同李家航持酒瓶再次到张某所在房间滋事,与张某和在房间内的孙某、吴某、刘某等人发生争执。之后李家航和王磊来到李家航租住处,从其租住处取出一把长刀再次来到雅悦家居酒店535房间,持刀对张某、孙某、刘某等人进行威胁、殴打,致使张某、孙某、刘某等人身体不同程度的受伤。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家航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亲笔供词,同案犯王磊的供述,被害人张某、吴某、孙某、刘某、宋某的陈述;有证人高某、许某、史某、贺某的证言;有出警经过、扣押清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有雅悦家居酒店门口监控情况说明;有被告人李家航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在卷资证。以上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和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家航持刀随意恐吓、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家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家航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家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2020年5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牛同奎

人民陪审员  姚瑞侠

人民陪审员  赵国权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师丽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