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7刑更53号

陈晓波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陈晓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7刑更53号罪犯陈晓波,男,汉族,1978年1月12日出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怀远县人,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2011)怀刑初字第00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晓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7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6年9月2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陈晓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1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晓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晓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晓波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用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周 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婉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