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1102执恢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桑国连,男,汉族,1970年7月生,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执行人:江西永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龙潭路**永利热电办公区**1-3。
法定代表人:夏同兴,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桑国连与被执行人江西永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永旭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永旭建设有限公司2,27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贻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付林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