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8民初346号
申请人:王永朝,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
被
申请人:冯彦妮,女,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柏乡县。
被
申请人:河北柏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柏乡县迎宾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冯光然。
被
申请人:冯光然,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柏乡县。 原告王永朝与被告冯彦妮、冯光然、河北柏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永朝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冯彦妮、冯光然、河北柏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920000元的财产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冯彦妮、冯光然、河北柏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92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冯彦妮、冯光然、河北柏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920000元的其他财产(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永朝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志华
审 判 员 牛英涛
人民陪审员 王亚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