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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28民初346号

王永朝、冯彦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1-27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永朝;冯彦妮;河北柏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冯光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8民初346号

申请人:王永朝,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

被

申请人:冯彦妮,女,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柏乡县。

被

申请人:河北柏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柏乡县迎宾路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冯光然。

被

申请人:冯光然,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柏乡县。 原告王永朝与被告冯彦妮、冯光然、河北柏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永朝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冯彦妮、冯光然、河北柏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920000元的财产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冯彦妮、冯光然、河北柏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92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冯彦妮、冯光然、河北柏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920000元的其他财产(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永朝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志华

审 判 员  牛英涛

人民陪审员  王亚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