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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6民初60316号

于德海与马洪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德海;马洪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6民初60316号

原告:于德海,男,195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被告:马洪春,男,194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于德海与被告马洪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范博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