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6民初60316号
原告:于德海,男,195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被告:马洪春,男,194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于德海与被告马洪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范博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