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津0104执4662号

马通、肖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通;肖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津0104执4662号

申请执行人:马通,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肖扬,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执行人马通与被执行人肖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104民初108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37,28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肖扬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公积金开户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财产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全喜

审 判 员  汪若磊

代理

审判员  何水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寻镜宇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