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302执恢51号
申请执行人:鹿战,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贾玉玲,女,1965年6月23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执行人:张钧惟,男,1958年2月14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执行人:信长宏,男,1979年12月31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执行人:李仿儒,男,1956年9月2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执行人:李银汝,男,1964年4月6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鹿战与被执行人贾玉玲、张钧惟、信长宏、李仿儒、李银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川民一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与(2018)鲁0302执异48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或提取被执行人贾玉玲、张钧惟、信长宏、李仿儒、李银汝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财产权益)810000元。
二、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贾玉玲、张钧惟、信长宏、李仿儒、李银汝的价值81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赠与被查封的财产,并责令被执行人保管好该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宜宝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晓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