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302执23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川支行,住所地,淄川区松龄东路**。代表人:高汉京,行长。
被执行人:淄川服装城般龙服装总汇,个体工商户字号,住,住所地,淄川区通乾服装广场**/div>代表人:张成,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淄川服装城般龙服装总汇业主,住淄川区,住淄川区v>
被执行人:淄川服装城万羽服装批发部,个体工商户字号,住所地,,住所地,淄川服装城留仙湖路**v>代表人:李绍记,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淄川服装城万羽服装批发部业主,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司艾荣,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张成,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淄川服装城般龙服装总汇业主,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淄博共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华,住所地,张店区华光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张立博,经理。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302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淄川服装城般龙服装总汇、淄川服装城万羽服装批发部、司艾荣、张成、淄博共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孙启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王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