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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302执2365号之一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川支行、淄川服装城般龙服装总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1-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川支行;淄川服装城般龙服装总汇;淄川服装城万羽服装批发部;司艾荣;张成;淄博共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302执23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川支行,住所地,淄川区松龄东路**。代表人:高汉京,行长。

被执行人:淄川服装城般龙服装总汇,个体工商户字号,住,住所地,淄川区通乾服装广场**/div>代表人:张成,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淄川服装城般龙服装总汇业主,住淄川区,住淄川区v>

被执行人:淄川服装城万羽服装批发部,个体工商户字号,住所地,,住所地,淄川服装城留仙湖路**v>代表人:李绍记,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淄川服装城万羽服装批发部业主,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司艾荣,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张成,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淄川服装城般龙服装总汇业主,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淄博共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华,住所地,张店区华光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张立博,经理。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302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淄川服装城般龙服装总汇、淄川服装城万羽服装批发部、司艾荣、张成、淄博共创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孙启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王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