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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91执9413号

刘攀锋、河南前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攀锋;河南前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1执9413号申请执行人刘攀锋,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被执行人河南前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楼**,组织机构代码:33712595-X。刘攀锋与河南前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前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刘攀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刘攀锋与河南前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91执94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柴红旺

代理

审判员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牛建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建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