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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2刑更177号

杨宝强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杨宝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2刑更177号 罪犯杨宝强,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小学文化,原居住地陕西省宝鸡市,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3)陈刑初字第000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宝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3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

二0一三年一月八日起至

二0二二年四月七日止。 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8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杨宝强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1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铜川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陕西省崔家沟监狱对该犯的减刑提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十九个。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宝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

二0二一年七月七日止)。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超宁

审判员  段建纲

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花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