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481执355号之一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南路**。法定代表人金强,董事长。被执行人滕州正泰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荆河中路**法定代表人郑志华,总经理。被执行人郑春华,男,1966年0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高宝余,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黄献微,女,1967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滕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481民初65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宝余在中国工商银行43×××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318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魏士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