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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5民初1335号

丁正国与韩丽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正国;韩丽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民初1335号

原告:丁正国,男,196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余玉洁,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丽珠,女,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正国诉被告韩丽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正国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正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丁正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戴 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

书记员  沈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