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82民初221号
原告:徐道德,男,住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唤玲,系原告之女。
被告:李秀荣,男,住荣成市。 原告徐道德与被告李秀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道德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徐道德负担。
审判员 于 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丛聪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