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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82民初221号

徐道德与李秀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道德;李秀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82民初221号

原告:徐道德,男,住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唤玲,系原告之女。

被告:李秀荣,男,住荣成市。 原告徐道德与被告李秀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道德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徐道德负担。

审判员 于 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丛聪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