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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7刑更108号

朱帆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朱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7刑更108号罪犯朱帆,男,汉族,1965年12月13日出生,大学文化,安徽省宣城市人,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泾刑初字第000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0000元;违法所得254000元予以追缴(均已交)。

被告人朱帆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3)宣中刑终字第00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朱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6日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某、陶某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指派李超、甘璐出庭向法庭提交罪犯减刑建议,罪犯朱帆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铜陵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朱帆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帆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用

审 判 员 赵 萍

人民陪审员 刘 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婉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