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526执23号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康旺果蔬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陕西省蒲城县紫荆街道办杜家村**。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合作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沈楠,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程菲菲,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曾嘉,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熊艳红,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蒲城县康旺果蔬专业合作社诉沈楠、程菲菲、曾嘉、熊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6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康旺果蔬专业合作社于二O一九月一月八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案款30000元、利息13000元、案件受理费1022元、执行费3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程菲菲、沈楠自动履行案款30000元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剩余的利息13000元从2019年4月30日开始还款,每月还款2600元,直到案款清偿,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1022元,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因执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暂时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陕0526执23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党君宁
审判员 王军洲
审判员 梁润恒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范诗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