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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26执23号

蒲城县康旺果蔬专业合作社与沈楠、程菲菲、曾嘉、熊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陕西省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蒲城县康旺果蔬专业合作社;沈楠;程菲菲;曾嘉;熊艳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526执23号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康旺果蔬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陕西省蒲城县紫荆街道办杜家村**。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合作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沈楠,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程菲菲,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曾嘉,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熊艳红,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蒲城县康旺果蔬专业合作社诉沈楠、程菲菲、曾嘉、熊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6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康旺果蔬专业合作社于二O一九月一月八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案款30000元、利息13000元、案件受理费1022元、执行费3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程菲菲、沈楠自动履行案款30000元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剩余的利息13000元从2019年4月30日开始还款,每月还款2600元,直到案款清偿,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1022元,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因执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暂时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陕0526执23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党君宁

审判员  王军洲

审判员  梁润恒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范诗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