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729刑初5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进发,男,1974年8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淮滨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淮滨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5日投案后被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5日被逮捕,2019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被释放。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刑诉(201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进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辉、管军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进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卢进发驾驶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机动车)沿新蔡县文化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新蔡县文化路西段“月亮湾木材家具厂”门口公路处时,与同方向张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经鉴定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后卢进发驾车逃逸。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集体研究认定:卢进发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2018年10月25日,经新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公诉机关提供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卢进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卢进发有自首情节,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卢进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涉案车辆照片,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新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鉴定意见新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进发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安全法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卢进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卢进发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清洁,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以此提出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卢进发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判决如下:被告人卢进发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时明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张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