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通知被执行人用) (2019)川1303执恢67号 王以强、陈任香、何开祥、珙县瑞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力马车业有限公司、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17)川1303民初787号民事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于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南充高坪支行 账户名称: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 账号:王以强(9558852315000707868),陈任香(9558852315000707876),何开祥(9558852315000707884),珙县瑞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9558852315000707892),四川力马车业有限公司(9558852315000707900),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9558852315000707918),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9558852315000707926)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邮编: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