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3民初94号
原告:郑州顺宝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宋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147547206。
法定代表人:刘艳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敏,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灿锋,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河南唐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新华路惠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6753783789。
法定代表人:黄永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郑州顺宝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唐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郑州顺宝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州顺宝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智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郭万利
书记员张家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