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0214执2831号

袁春玲、梁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3-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春玲;梁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214执2831号申请执行人袁春玲,女,1974年4月2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梁戈,男,1985年6月9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申请执行人袁春玲与被执行人梁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5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5198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纪华华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苗岐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