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565号 罪犯袁建华,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莆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建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责令各被告人及同案人共同退赔未追回的被盗车辆或折价款,发还各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175号刑事判决,撤销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莆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袁建华量刑和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的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建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继续追缴原审被告人袁建华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袁建华就其参与的第(四)起盗窃,与同案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4日交付福建省福州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闽01刑更4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10月2日起至2022年3月29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建华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4个。 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已累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生效的裁判文书、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袁建华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袁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该犯属于累犯,综合其改造表现及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适当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建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0月2日起至2021年9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连 萍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薛 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晓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