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0105执11185号

季宝全、王海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季宝全;王海军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5执11185号申请执行人季宝全。被执行人王海军。季宝全与王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05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被告王海军对马东方欠原告季宝全的借款400000元及相关利息(以4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的标准,自2017年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承担连带责任。王海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季宝全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以邮政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二、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台,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控制,已告知申请人。2.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上述房产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2018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3.银行账户、证券账户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三、于2019年1月22日将被执行人王海军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

四、于2019年1月8日启动传统查控,采取了调查措施,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五、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111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海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季宝全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卫国

审判员  崔 雷

审判员  王松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全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