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刑更3043号 罪犯钟东生,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1)漳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钟东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488.77元(币种,下同)。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钟东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2016年9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2年2月7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以罪犯钟东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钟东生系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的罪犯,建议对该犯减刑时从严掌握。
经审理查明,罪犯钟东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
二〇一六年九月至
二〇一八年十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350.4分,表扬五次。该犯此次减刑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7500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消费总账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钟东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鉴于该犯系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钟东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思鑫
审判员 李秋英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毅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