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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民初8247号

华润城市交通设施(成都)有限公司与成都金雅达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5-2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华润城市交通设施(成都)有限公司;成都金雅达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107民初8247号

原告:华润城市交通设施(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南路一段86号“城市之心”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卓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扬,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露,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金雅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学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四川全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润城市交通设施(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与被告成都金雅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雅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扬、彭雪露,被告金雅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润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华润公司与金雅达公司双方签订的《太平村11组停车场停车位租赁协议》已于2018年4月26日解除;2.判令金雅达公司向华润公司支付车位腾退相关费用351968.5元;3.判令金雅达公司向华润公司支付解约违约金109120元;4.判令金雅达公司向华润公司支付合同解除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期间的车位占有使用费407381.33元(407381.33元=54560÷30天×224天,即从合同解除之次日起算至腾退完毕,合同解除日为2018年4月27日,强制腾退结束日为2018年12月7日);5.判令金雅达公司向华润公司支付拖欠的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26日期间的租金197739元;6.判令金雅达公司向华润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13319元(以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从金雅达公司应付未付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为止,暂计至2018年5月26日)。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17日,华润公司与金雅达公司双方签订了《太平村11组停车场停车位租赁协议》,协议约定,金雅达公司承租华润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永顺路129号华润田园锦绣停车场的248个固定停车位,租赁期限自2017年3月10日至2020年3月9日。租赁合同签订后,华润公司依约履行了租赁物交付义务,但金雅达公司在没有任何报批报验手续的情况下进行违章搭建,将停车位用于仓储,堆放大量货物,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且截止起诉之日,金雅达公司租金仅支付至2018年1月9日,已拖欠租金数月,金雅达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2018年4月25日,华润公司已向金雅达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依约解除了租赁合同。综上,为维护华润公司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金雅达公司辩称,1.认可双方签订的《太平村11组停车场停车位租赁协议》已于2018年4月26日解除;2.认可欠付租金197739元、欠付车位占有使用费407381.33元;3.车位腾退相关费用不应由金雅达公司承担;4.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华润公司为腾退车位支付的费用。经审查,华润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的田园锦绣项目地下车场11号搬运装卸服务费4800元,2018年12月13日向四川新洁特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的田园锦绣项目车场冲洗人工费1200元,2018年12月13日向成都市楸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田园锦绣项目库房应急指示维修费2000元,2018年12月18日向四川省鲁艺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的田园锦绣地下停车场场地设施拆除工程费47556元,2018年12月24日向成都川线快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的运输费119200元,系腾退车位所产生的人工费、清洁费、运输费以及恢复原状的费用,故本院认定华润公司因腾退车位支付费用共计174756元。对于华润公司向四川杰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的劳务派遣服务费42000元,以及华润公司向锐博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监控设备安装工程费123711.5元,向成都安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临时铁门费、围挡费4920元,向成都前言风广告有限公司支付的角马设计服务费、车位牌设计费6516元,均系为了整改安全隐患所产生的费用,与腾退不具有关联性,故对前述费用不属于为腾退车位支付的费用。 另查明,2018年11月21日双方签订的《车位腾退协议》第2条约定:“甲方(华润公司)同意先行垫付乙方腾退货物所需的车辆运输费用,本费用实报实销,由甲方根据本腾退事宜的实际需求,以市场价格为乙方租赁运输车辆。其他腾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清洁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双方腾退费用按上述原则分别垫付后,根据法院判决来确定实际由哪方承担。”

本院认为,金雅达公司承认华润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车位腾退相关费用的请求。根据《车位腾退协议》,车辆腾退费用由金雅达公司承担。根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华润公司为车位腾退支付费用共计174756元,故对华润公司主张车位腾退相关费用,本院在174756元范围内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请求。根据《太平村11组停车场停车位租赁协议》第四条第2项约定,逾期支付租金的,按日租金的一倍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综合考虑金雅达公司的违约行为和华润公司的实际损失,华润公司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前述违约金足以弥补华润公司的损失,其重复主张解约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华润城市交通设施(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金雅达商贸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太平村11组停车场停车位租赁协议》已于2018年4月26日解除; 二、被告成都金雅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润城市交通设施(成都)有限公司支付车位腾退相关费用共计174756元; 三、被告成都金雅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润城市交通设施(成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97739元; 四、被告成都金雅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润城市交通设施(成都)有限公司支付车位占有使用费407381.33元; 五、被告成都金雅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润城市交通设施(成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5月26日为13319元,自2018年5月27日起,以19773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 六、驳回原告华润城市交通设施(成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73元,由被告成都金雅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871.3元,原告华润城市交通设施(成都)有限公司180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 怡

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

人民陪审员  马智如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唐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