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281执41号

张苗与钟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2-02
所属地区
湖南省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苗;钟宇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281执41号

申请执行人:张苗,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执行人:钟宇,住湖南省醴陵市。 申请执行人张苗与被执行人钟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的(2017)湘0281民初3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苗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钟宇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钟宇已收到,但未在限期内执行。本院做出如下执行行为: 一、2019年1月8日在中国法院查控网对被执行人钟宇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反馈为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2019年1月8日,本院向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钟宇的工商股权情况,反馈为无工商登记信息; 三、2018年12月26日,本院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钟宇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19年1月23日,本院向醴陵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钟宇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反馈为无公积金账户信息; 五、2019年1月16日,本院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醴陵市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钟宇收益类保险情况,反馈为无可供执行财产。 六、2019年1月15日,对被执行人钟宇予以司法拘留十五天。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人,要求在限期内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人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截止2019年1月24日,本院应执行的金额为569846.48元,已执行0元,尚未执行标的569846.48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湘0281执4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峰

审判员 余向阳

审判员 唐力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