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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921执862号

宁方民、郑元伟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1-09-16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方民;郑元伟;鄢福德;唐太均;山东龙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921执862号

申请执行人:宁方民,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宁阳县。

申请执行人:郑元伟,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鄢福德,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执行人:唐太均,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项目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现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山东龙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龙桥村飞龙街89号。

法定代表人:李继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宁方民、郑元伟与被执行人鄢福德、唐太均、山东龙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宁阳县人民法院的(2017)鲁0921民初2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4098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交款传票、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公告满期后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案件款133815元,申请人已领走,已查封工程款,暂时无法扣划,执限内无法执结。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已约谈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天序

审判员  李 国

审判员  王凡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春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