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21557号
原告:陶波,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宋钱根,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波诉被告宋钱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陶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陶波负担。
审判员 王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吴宁
书记员 杜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