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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10民初21557号

陶波与宋钱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陶波;宋钱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21557号

原告:陶波,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宋钱根,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波诉被告宋钱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陶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陶波负担。

审判员  王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吴宁

书记员  杜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