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422执1000号申请执行人徐新义,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被执行人王永涛,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郑州市中原区,现住叶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新义与被执行人王永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王永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银 玲
审判员 陈兆丰
审判员 郑艳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段占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