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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422执1000号

徐新义、王永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新义;王永涛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422执1000号申请执行人徐新义,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被执行人王永涛,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郑州市中原区,现住叶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新义与被执行人王永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王永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银 玲

审判员 陈兆丰

审判员 郑艳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段占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