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822财保10号
申请人:叶晓芹,女,196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桦南县。
被
申请人:孙成义,男,196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桦南县。
被
申请人:孙长龙,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桦南县。申请人叶晓芹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孙成义、孙长龙在桦南县孟家岗镇七峰林场的久保田牌联合收割机一台,发动机型号V2403-M-DI-T-ES(04)、发动机编号:V2403-087DA2456和ZL型装载机一台依法查封。申请人叶晓芹提供自有的坐落在桦南县工商局北楼x单元x层西户,建筑面积67.82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桦房权证桦字第**住宅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二被申请人孙成义、孙长龙在桦南县孟家岗镇七峰林场的久保田牌联合收割机一台,发动机型号V2403-M-DI-T-ES(04),发动机编号:V2403-087DA2456和ZL型装载机一台。查封期限二年,自2019年1月24日至2021年1月23日止;查封申请人叶晓芹名下坐落在桦南县工商局北楼x单元x层西户,建筑面积67.82平方米,房房屋产权证号:桦房权证桦字第**宅。查封期限二年,自2019年1月24日至2021年1月23日止;
三、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四、上述查封物,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抵押、转让、变卖、损毁等。案件申请费370元,由申请人叶晓芹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丛峰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美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