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05民初8129号
原告:南京悦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千峰彩翠**。
法定代表人:邓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庭业,江苏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志生,男,1945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南京悦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志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南京悦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京悦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悦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悦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革联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贾惠惠
书记员尹安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