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刑更140号 罪犯蓝豪杰,男,1993年5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漳浦县,畲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闽0206刑初3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蓝豪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宣判后,被告人蓝豪杰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闽02刑终3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8月19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29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以罪犯蓝豪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蓝豪杰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2016年08月至2018年10月累计考核分2754分,共兑现表扬四次。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蓝豪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蓝豪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思鑫
审判员 李秋英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毅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