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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2执50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与被执行人荆门市岭南花卉有限公司、张金玉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房屋续行查封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荆门市岭南花卉有限公司;张金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802执50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 代表人:邱晖。 被执行人荆门市岭南花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玉。 被执行人张金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4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荆门市岭南花卉有限公司、张金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其逾期后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的(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46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金玉的房屋,现查封即将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张金玉名下位于荆门市掇刀区凤袁路X号凤鸣湖五街XX幢XXX、XXX、XXX号房屋,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变卖、变更等手续。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邵国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