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802执50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 代表人:邱晖。 被执行人荆门市岭南花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玉。 被执行人张金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4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荆门市岭南花卉有限公司、张金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其逾期后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的(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46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金玉的房屋,现查封即将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张金玉名下位于荆门市掇刀区凤袁路X号凤鸣湖五街XX幢XXX、XXX、XXX号房屋,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变卖、变更等手续。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邵国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