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晋10刑更35号罪犯李永清,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人,住山西省吕梁市临县,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晋1124刑初1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永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4日止。
被告人李永清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9日,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11刑终39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李永清的判决。2017年3月25日,该犯被交付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李永清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不具有从严情节、无财产性判项,在减刑期内,月均消费232.0元。该犯是一名机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间获监狱表扬二次,余45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永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永清减去所余有期徒刑(刑期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2019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志奇
审 判 员 王向红
人民陪审员 赵 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旭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