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231执912号
申请执行人:齐桂华,女,195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拜泉县拜泉镇内。
被执行人:夏艳军,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拜泉县拜泉镇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桂华与被执行人夏艳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夏艳军在银行、车辆、房产和证券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齐桂华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额,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天凤
审判员 郭新东
审判员 曹铁岩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