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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23396号之一

佛山市顺德区敬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广东顺德敬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徐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20-12-17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敬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广东顺德敬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徐卓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6民初23396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敬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江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敬坤。

被告:广东顺德敬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连杜村天任工业园内(自编)**之二厂房。

法定代表人:徐卓明。

被告:徐卓明,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敬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顺德敬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敬鸿公司)、徐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向两被告供货,两被告没有及时支付货款,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货款664035.99元,并约定按月利率8‰计算利息。之后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被告敬鸿公司是由被告徐卓明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徐卓明不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64035.9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15日起按月利率8‰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4日止为223116.09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两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徐卓明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第一看守所,本案应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案被告之一敬鸿公司的住所地在佛山市顺德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一诉讼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东顺德敬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徐卓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东顺德敬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徐卓明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 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廖秀雄梁秀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