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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322民初73号

曹津华与侯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1-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津华;侯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322民初73号

原告:曹津华,男,生于1973年5月15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住郧西县。

被告:侯刚,男,生于1979年12月2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住湖北省郧西县。

原告曹津华与被告侯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曹津华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津华申请撤回对被告侯刚的起诉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3元,减半收取计481.50元,由原告曹津华负担。

审判员  何昌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林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