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322民初73号
原告:曹津华,男,生于1973年5月15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住郧西县。
被告:侯刚,男,生于1979年12月2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住湖北省郧西县。
原告曹津华与被告侯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曹津华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津华申请撤回对被告侯刚的起诉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3元,减半收取计481.50元,由原告曹津华负担。
审判员 何昌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林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