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1民初310号
原告:烟台天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振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敏,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振华,女,1979年2月13日生,汉族,住烟台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天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振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天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天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汉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吕芍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