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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91民初310号

烟台天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振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4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烟台天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振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1民初310号

原告:烟台天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振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敏,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振华,女,1979年2月13日生,汉族,住烟台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天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振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天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天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汉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吕芍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