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702民督51号
申请人:安徽省池州市豪信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路**豪丰国际家居装饰城**楼。
法定代表人:季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武,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宋海林,男,1970年9月29日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
申请人:宋金莲,女,1969年12月8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受理申请人安徽省池州市豪信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9年1月11日发出(2019)皖1702民督5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宋海林、宋金莲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无法向被申请人送达支付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9年1月11日(2019)皖1702民督5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安徽省池州市豪信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文佳 关注公众号“”